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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P2P平台?

什么是P2P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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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行业自2007年引入中国,至今已有近11个年头了。曾经P2P行业经历了一段龙蛇混杂的日子,非常的乱,以致于大家看新闻看到任何有关平台跑路、非法集资、庞氏骗局等坏事,都把帽子往P2P头上带,而到底什么才是P2P呢?这个舶来品也早已不是发达国家那般的模样了!

直至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政府才正式给P2P平台颁发的通行证,让P2P平台正式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也让更多经营者有了继续运营的信心。

紧接着的2017年是网贷行业合规规范年,出了很多的监管文件,网贷监管“1+3”制度体系也就全面完成:

网贷行业的1+3政策框架指的是以“一个办法两个指引外加一个信息披露标准”(俗称“1+3”)组成的网络借贷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监管文件组成: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部门正式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网贷行业监管体制及业务规则,明确了网贷行业发展方向,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持续审慎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2016年11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会2017年2月下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2017年8月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这4个文件对P2P作出了非常细致和严格的要求限制,如果能满足这些要求,则是真正的P2P平台,比如:

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XX规定的其他义务;

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不得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不得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

目前行业正在整改,监管也不能一刀切,只能给时间让小部分的平台慢慢过渡到合规化。而如果真的要说的话,像外国那般成熟的P2P平台,国内真正完全担当信息中介这一要求的平台几乎是没有的,毕竟国情不同。至于日后会发展处一个怎样的状态,时间会告诉我们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