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知识 /  正文

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空髮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基本介绍

中文名: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类别:罪名内容:销售间谍器材对象:非法生产销售

构成罪体

行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行为是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这里的非法生产、销售,是指无权生产、销售的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製造、买卖专用间谍器材,或者虽有生产、销售权但违反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下达的指标而超範围、超指标生产和违反规定进行销售。客体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客体是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是指用于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髮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号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罪责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间谍专用器材而非法生产、销售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构成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另外,秘密联络、截密等器俩个体户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判刑材直接关乎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对这些间谍器材的生产、配售、使用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範围由国家安全部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配售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批准。如1996年公安部《公安系统普通密码、密码机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安系统使用的普通密码、,密码机均由公安部办公厅机要处统一订购、配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要部门负责所辖範围内密码、密码机的申购、配发和安装。不得擅自购买、使用未经审查批准或从国外进口的密码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间谍专用器材流入社会,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害商业秘密同时将会给国家安全利益造成损失,尤其是秘密联络、截密电子设备等流入社会将给社会秩序和国家全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其余如空髮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是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包括:(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髮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