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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法则 爱问知识人

米兰达法则 爱问知识人

看美国刑侦片,每当警察对嫌疑人宣布拘捕时,都可听到类似的一个段子:“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开始还以为是一种蹩脚的“台词秀”,假声假气没完没了,更责怨那些编剧,就不能让警察大叔来句别的?后来,陆续读到一些美国司法制度的书,不禁羞愧万分,方知是自个儿浅薄,冤枉了人家。
这段繁琐的格式化语录并非哪位警察的即兴发挥,而是“米兰达法则”在“作祟”,是作为美国的一句司法用语早就被纪律化制度化了的,你不这样说,反会被判“违规”——美国观众反觉得你犯了低级的常识性错误。  “有权保持沉默”,乃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早就明确了的。
为保护嫌疑人的权利,宪法规定:任何审讯中都不得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但上述那段语录正式的诞生,却是1963年之后的事了。  一九六三年,一个二十二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审讯前,警官没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
而米兰达文化不高,此前也没听说宪法修正案这玩艺儿。两小时审讯后,他在供词上签了字。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的重要证据,而律师则认为:根据宪法修正案,米兰达的该证词无效……最后,陪审团认定米兰达有罪,判刑二十年。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终审裁决出来了:地方法院审判无效!理由是警方在审讯前,没有告知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即沉默的权利。
同时,最高法院向警方重申了嫌疑人应被告知的详细内容:一、你有沉默的权利。二、你的供词将可能被用来起诉你。三、你有权请律师。四、如果请不起,法庭将免费为你请一位。  这些规定后来便成了著名的“米兰达法则”。亦即我们在影片中屡屡听到的那段不厌其烦的话。
(“米兰达案”的后来我不得而知,或许他真的有罪,那就有赖警方另取证据了。)“米兰达法”的出台,自然给警方带来了一些不便,甚影响到了办案效率,但它却充分体现了宪政的魅力和严肃性。遵循宪法、保护人权不是一些套话,若不能依法维护一个嫌疑人(即使是罪犯)的权利,那么保障正常人的权利也就沦为一种奢谈,因为每个人在特殊情况下都有被诬陷和冤枉的可能。
  曾读到一篇署名陈伟的文章,其中谈及美国“保护罪犯人权”的社会心理时,他指出:“在美国历史和文化的深处,深藏着对官府的极度不信任以及对警察和法官滥用权力的极度恐惧。”而宪法修正案的核心,“就是以公民的权利来限制和制衡政府的权力”。众所周知,美国司法史上曾有过一桩著名的案例:“辛普森案”,由于警方取证时的技术违规,尽管众人都怀疑嫌疑人有罪,但法庭还是被迫判其“无罪”。
虽然这样可能真的放跑了一个坏人,但却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至于法律定义和技术系统本身的改进,则是另一回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保护了全体公民的长远利益。对此,可援作者的一段话作注脚:“律师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
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知法犯法、以权代法和无法无天。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可以通过正常的发展程序予以修补,而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口子一开,想堵都难以堵上,最终会冲垮民主法制的大坝……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与官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民主法制和保障人权也不是人类通向人间天堂的康庄大道,它只是防止人类社会跌入专制腐败这种人间地狱的防护大坝而已。”(陈伟《“米兰达法则”与美国宪法修正案》,《读书》杂志2000年第7期)  回想最初对“警察语录”的误解(我想决不止我一个吧),亦颇给人警策。
  在我们的世俗经验中,常飘荡着一些义愤填膺的声音:“对害群之马讲何道理?”“对这种人还有什么好说的?”“对坏蛋怎么做都不过分!”“以牙还牙、以恶惩恶”“朝死里整,看他下次还敢……”可以说,类似的话已比比皆是、深入人心了(甚至大快人心)。
而“痛打落水狗”的文化心理,也多少渗入了现实的司法活动中,比如逼供、体罚、诱招、非法取证等(日前有媒体报道:多年前某省一青年被控犯罪嫌疑,法庭竟把使用“测谎仪”得出的结论,作为“有力证据”判其有罪,直到前不久真正的罪犯落网,方知是“测谎仪”说了谎)。
虽然我们的司法程序中,暂时还找不到像美国“警察语录”那样醒目的话语格式,但我想类似的罪犯权利的定义还是有的,只是我们的一些警察——包括老百姓在内的许多人,对此权利的认识尚不够深刻、不够彻底和到位。  或许,我们现在或将来的司法定义,永远也不会和“米兰达法则”完全重合,但普及像“米兰达案件”那样的司法理念和执法信仰,则完全必要,且迫在眉睫。
不管你打击犯罪的欲望多么迫切,同情受害者的心理何等强烈,若不能忠实地保护一个嫌疑人的权利,那你就背离了正义立场和法律本位,你所使用的工具方法与罪犯也就同出一辙了……你还有什么代表法律的资格和威严?  当年国民党反共高潮时,就曾流行过一个口号:“宁肯错杀一千,不可漏网一个!”其实,这种歇斯底里的疯狂与残暴,除却政治斗争因素外,也公然体现了封建传统中蔑视人权蔑视理性的文化遗传和统治惯性,即有其“深厚的群众基础”,所以在“圈子”里贯彻起来也自自然然、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