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标准是什么?
人们在大量的医学实践中发现,心脏死亡的确是人死亡的一项重要标志,但在许多情况下,心脏停止跳动时,人的大脑、肾脏、肝脏并没有死亡。脑细胞的死亡是发生在心脏停止跳动后十多分钟乃至几十分钟,而这时的肝、肾、肌肉、皮肤等组织、器官还没有死亡。这些现象告诉人们,人体是一个多层次的生命物质系统,死亡也是分层次发生的。
早在20世纪50年代,已有人对可逆转的脑昏迷做了深入的研究,开始提出脑死亡的概念。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发表研究报告,正式把死亡定义为不可逆的昏迷或“脑死”,并提出了4条判别标准:①没有感受性和反应性;②没有运动和呼吸;③脑干反射一律消失;④脑电图平直。凡符合以上标准,在24小时内反复检测无变化者,即可宣告死亡。同年,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也规定了与此基本一致的死亡标准。
死亡的心脏可以被替换,人体能够继续正常生存;而人的大脑死亡以后,就目前的医学技术水平而言,是无法进行移植和替换的。如果有朝一日,人类能够移植大脑,那么被移植者除了躯体以外,已经不是原来的那个人了,因为中枢神经系统是每一个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个性或人格特征的基础。1982年12月1日,美国医生成功地给患者巴尼·克拉克施行人工心脏移植术,当克拉克苏醒过来后,他的妻子问他,是否不再爱他的家庭了,克拉克明确表示他依然如故地爱着自己的家庭。这件事例饶有趣味地告诉我们,当克拉克接受心脏移植手术后活了下来,克拉克仍旧是从前的克拉克,因为克拉克的中枢神经系统没有改变,手术后的克拉克的思想、信念、价值观、素质等依然保留手术前的克拉克的所有特点。假设科学发展到能够移植人的大脑,克拉克因脑病换了另外一个人的大脑,克拉克原先所有的思想、信念、价值观、素质、知识和经验等将完全改变,克拉克将具备另外一个人的个性和人格特征,即使他还长着原来的胡子、眉毛、手脚、躯干,但谁还能说他仍是原来的克拉克呢?他的妻子还会接受这个新的克拉克吗?由此看来,把脑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要比传统的心脏死亡标准更为可靠。
脑死亡标准的提出,对医学临床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一,给脑死亡者提供人工器械维持生命,虽然从表面上看,死者的心肺功能仍在拖延,但最终还是无助于死者复活,反过来却给病人家属、医院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物质和精神上的负担。其二,器官移植的大发展,使许多危重病人有望获救,但可供移植的器官来源终究有限,致使其中的大多数人坐以待毙,如果脑死即人死的标准能够认可,那么就为合法取用脑死者的脏器用于人体器官移植提供了先决条件。
目前,脑死亡标准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从法律上承认“脑死亡”为人体死亡标准的国家已有美国、瑞典等十来个国家,从医学上承认的国家有德国、日本等几十个国家。
我国也开始引进脑死亡标准。1988年7月5日,在我国第一次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80多名专家、教授发出倡议:转变传统的心脏死亡观念,制定我国的脑死亡标准。他们还倡议,在医学界开展关于死亡概念和死亡标准的讨论,并且建议在人民群众中提倡采用建立“预嘱”的办法,使病人对死亡方式的正当权利得到法律和社会的尊重。
但是,医学界也发现了有个别病人宣布脑死亡之后又复活的情况,以及植物人苏醒的事例,使脑死亡标准也受到一定的动摇。而且,科学的发展完全有可能使人脑移植成为现实,到那时,大脑由不可置换变为可以置换,那么脑死亡显然不能作为死亡的标准了。上述的所有现实和问题,都是目前比较难以解决的,需要医学界、法学界及相关的科学领域共同寻求和研讨最佳的结论。